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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接聽時間:10日上午9:30-11:30下午1:30-3:30
  在線律師:梁會萍(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)
  肖先生:我父親在一家機械加工廠工作,年後上班後,廠子里的機器按例檢修,檢修中發現一個機器的一個零部件壞了,需要外出購買。負責檢修那台機床的是個新師傅,他怕買錯就央求我父親一起去。我父親就跟他一起出去買零件,但在半路卻被一輛小貨車撞了,總共花去醫療費2萬多元。我們找廠里要求按工傷處理,可廠領導卻認為是我父親私自外出,不屬於工傷。我想問問律師,我父親為廠里出去辦事,怎麼連工傷也不算呢?
  梁律師:根據您所述情況分析,您父親上街購買修理機器的零件並未接受單位指派,是其自行離開工作崗位的。在此期間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,顯然不是在勞動工作場所因勞動安全未受到應有保護所致,也不是外出執行工作任務受外力所致,不屬工傷性質。因此,在你父親和單位之間,不產生具體的工傷勞動保險待遇法律關係,因此不能請求單位按工傷待遇對待。
  但是,雖然你父親是屬於非因工受傷,按照《勞動保險條例》規定,職員仍可享受“非因工受傷待遇”,具體包括:單位應負擔一定醫療費用,發給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工資等。在職員非因工受傷是侵權造成的情況下,醫療費用等應主要由侵權人負擔;職員停止工作醫療期間的工資,企業應按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工資待遇標準,發給相應的傷假期工資。職員少收入的工資部分,也應由侵權人負擔。更何況你父親外出是為了單位利益,根據《民法通則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公平原則的規定,對於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的,受益人一方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。所以,你父親受傷造成的損失,主要應從道路交通事故角度尋求肇事人的責任,單位應給予你父親“非因工受傷待遇”及相應補償。
  李先生:我在淮安市一小區買了一套房,合同約定2013年12月30日交房,可開發商通知我們去收房時,發現小區根本沒搞好,我們不想簽收,可現在開發商非得讓我們業主簽房屋接收單,也不向我們提供任何合格手續文件,我想問一下,開發商交房應具備什麼條件,我們如何維護我的權益?
  梁律師:開發商在向業主交房前,首先應取得《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》,並取得國家認可的專業測繪單位對房屋面積的實測數據,並向業主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、房屋使用說明書,還應具備你們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;從你說的情況分析,可能是開發商還沒有取得《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》,還沒有經過竣工驗收,達不到交房條件,但開發商為了不承擔違約責任,而向你們提前交房;如開發商不能提供《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》,你們業主可以拒絕收房,並可要求開發商依你們房屋買賣合同約定,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
  4月12日上午9:30-11:30下午1:30-3:30接聽《律師在你身邊》熱線(025)96096-1-1的是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的羅利軍律師。  (原標題:工作時擅自外出辦事 遇車禍不算工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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