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1月16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,稅務總局專門下發公告,進一步明確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房有關營業稅問題。相關負責人介紹,納稅人向他人搜尋行銷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,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。
  公告規定,納稅人以自己名義立項,在該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,並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抗癌食物第一名為,應按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,但其計稅營業額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。
  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,按照營婚禮顧問師培訓班業稅條例細則有關規定,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,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。因此,納稅人向他人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,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。
  該負責人表示,鑒於回遷安置房與商品房性質不同,房地產公司也未向居民收取回遷安置房房款,計稅依據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進行支票貼現核定,應按照營業稅細則規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潤的方式予以核定;同時,由於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款由回遷居民委員會支付,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實質上不屬於上述房地產公司,因此,核定的計稅依據中不包含土地成本。
  公告明確,相關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,公告生效前未作處理的事項,按照蒸烤箱公告規定執行。  (原標題:稅總:納稅人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視同銷售徵營業稅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ys96ysjxd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